6月19日上午,泸州市人民新闻办公室在酒城宾馆召开了泸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新闻发布会。会议就《泸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背景、形成过程、主要特点等作了情况通报。
据泸州市委委副、综治办主任郑理介绍,2013年4月27日,泸州市第七届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并以令1号颁布,并于6月15日正式施行。泸州成为了继遂宁之后,全省第二个以令形式出台医疗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地方性规章的市(州),同时也标志着泸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进入了新阶段。
泸州市以令的形式颁布《办法》,其核心目的在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努力为全市人民营造健康有序、安全稳定的医疗服务。一直以来,医疗纠纷的化解方式主要包括医患双方直接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调解以及通过司法诉讼处理三种,三种解决方式虽各有优势,但也有自身的缺陷,难以完全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出台的《办法》专章对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运用第三方调解机制化解医疗纠纷作了详细,为医疗双方尽快平息争议、解决纠纷增加一个高效、快捷、可靠的平台。
《办法》全文共分为总则、医疗纠纷预防、医疗纠纷处置、医疗纠纷调解、法律责任、附则六章三十五条。主要有以下方面的突出特点:
《办法》明确以两个“第三方”作为化解医疗纠纷的突破口。一是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办法第一章“总则”明确,市、区县两级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也可以建立),作为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专业机构,依法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同时明确,医疗纠纷人员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调解本着自愿原则,医患双方当事人不愿意通过调解协商,或协调不成功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提起诉讼。二是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保险责任机制”。《办法》明确按“政策引导、推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在全市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由参保责任保险公司作为理赔人参与调解赔偿。
《办法》强化各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职能部门在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工作中的职责。《办法》依法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作出了明确。《办法》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过程中有关方面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了具体明确。其中《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充分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有究”的指导思想,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患者及家属、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保险理赔机构及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等在医疗纠纷发生、处置、调解等过程中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追究责任。
如第二十九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隐匿、伪造或者擅自医学文书以及有关资料、现场实物的,对卫生行政部门、机关、医调委等部门和机构的调查取证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的,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患者及家属和其他人员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故意医疗设施及公私财物,抢夺、毁损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的;在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等场所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群众滋事,严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以及相关组织和个人利用医疗纠纷,通过策划、、等非法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均会依法打击惩处。
泸州市局长徐海,市卫生局副局长张永志出席了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市人民新闻办公室副主任漆林主持新闻发布会。
记者 陈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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