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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单位依法惩处伤医正常医疗秩序发布会医疗新闻

作者:小美 来源:未知 日期:2014-5-4 11:21:12 人气:
导读:时间:2014年4月24日14:00地点:最高新闻发布厅出席人员:最高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最高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马岩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副局长郭燕红内…

  时间:2014年4月24日14:00

  地点:最高新闻发布厅

  出席人员:最高新闻发言人孙军工

  最高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马岩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副局长郭燕红

  内容:公布近期依法审理的四起涉医犯罪典型案例,并公布最高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孙军工]:各位记者,大家下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发布最高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同时公布四起伤医犯罪典型案例。本次新闻发布会专门邀请了最高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马岩、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副局长郭燕红一同出席。下面,我首先就依法审理涉医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意见》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作一介绍,而后,请最高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马岩公布四起典型案例。

  一、依法审理涉医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医药卫生事业关系亿万人民的健康,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是重大民生问题。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明显改善,人均期望寿命不断延长。同时,也不可否认,当前我国的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医学期望之间仍存在不小差距。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患者及其家属因不能对待诊治结果而杀医、伤医、打砸医院、聚众滋事等违法犯为,严重了正常医疗秩序。医患矛盾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突出问题。造成医患矛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无论是哪种原因,出现了医疗纠纷,都不应采取违法犯罪手段进行解决。杀医、伤医、打砸医院等恶性事件,既医疗秩序,更侵害患者的利益,不利于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高度重视涉医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积极履行惩罚犯罪、人民的司法职能,依法审理了一批涉医犯罪案件。在审判工作中,始终严格依案,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并无,被告人猜疑,报复,犯意,采取手段、医务人员,主观恶性深、人身性大的,依法从处。应当判处死刑的,依法判处。今天将要公布的两起杀医案就属于这一类型。罪犯王英生到医院接受针灸治疗脑血栓病,后自感病痛加重,怀疑系医生康某治疗不当所致,报复,持斧头到医院猛砍康某头面部数下,致康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罪犯王运生在住院治疗肺结核病期间对治疗效果不满,多次与主治医生陈某发生争执,出院后感到病情恶化,遂决意报复,持刀闯入医生办公室,追砍、捅刺陈某20余刀,致陈某颈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审理查明,这两起案件的被害人采取的医疗方案均符合医疗法律法规和医疗常规,不存在任何,但两名罪犯不能正确看待医疗效果,将责任归咎于医务人员,采取手段报复,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大,极其严重,应依法从处,故最高核准了死刑。

  同时,对涉医犯罪案件也注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把握宽严尺度。对事出有因,犯罪情节较轻,且被告人、的,在决定具体适用的刑罚时也会依法予以考虑。如今天将要公布的卞井奎等6人寻衅滋事案,卞龙等5名罪犯陪同罪犯卞井奎到医院治疗手伤,在就诊过程中违反就医流程要求拍片,无故、值班医生,打砸医院医疗设备和办公设备,致2人轻微伤,财产损失人民币4千余元。6名罪犯归案后,其中5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对这5名罪犯从宽处罚,判处九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二、关于《意见》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

  针对近期相继发生的一些杀医、伤医等恶性案件,为有效遏制、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切实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最高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联合制定印发了《意见》。《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严肃追究、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为。《意见》,机关要加大对伤医、杀医、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快速处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确保侦查取证质量。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起诉,对于重大涉医犯罪案件,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对收集、适用法律提出意见。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量刑,对于犯罪手段、主观恶性深、人身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为,要依法从处。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处六类涉医违法犯为。

  依法惩处在医疗机构内医务人员或者故意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意见》,上述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作为治安案件,给予行政、罚款等治安处罚;故意医务人员,或者故意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罪、故意罪、故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处罚。如今天公布的王英生故意案、王运生故意案、东故意案,被告人都依法受到了法律。

  依法惩处在医疗机构及其公共区域采取违规停放尸体、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堵塞大门等方式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的行为。《意见》,上述行为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无效的,要依法,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对首要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给予行政、罚款等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惩处非务人员的行为。《意见》,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惩处公然、医务人员的行为。《意见》,公然、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采取或者其他方法公然、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惩处非法携带、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行为。《意见》,有上述情形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惩处故意扩大事态、他人实施涉医违法犯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寻衅滋事等行为。《意见》,有上述行为的,要依法从处。

  (三)建立完善矛盾化解机制,积极预防处理医疗纠纷。刑法只是调整社会关系、处理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特别是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加以妥善处理,避免矛盾、升级引发违法犯为,才是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治本之策。为实现标本兼治,《意见》将如何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首先,《意见》强调医疗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保障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医务人员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改善服务态度,注重人文关怀,做好与患者一方的沟通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其次,《意见》了处理医疗纠纷的三道程序。第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诉管理部门,畅通投诉渠道,要做到投诉必管、投诉必复,并要在医疗机构显著公示处理医疗纠纷的部门、程序、联系方式。做好这一点,对于减少和防范涉医违法犯罪十分重要。第二,对于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成的医疗纠纷,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建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2925个,基本实现地市全覆盖,这些调解组织2013年共受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案件53189件,调解成功率达88%,效果良好。因此,《意见》,应当加快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医疗机构集中、医疗纠纷突出的地区建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确保调解依法、规范、有效进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工作人员为有需求的患者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第三,在第三方调解无效等情况下起诉至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受理,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对调解不成的,及时依法判决,切实医患双方的利益。

  良好的医疗秩序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体现,也是增进人民福祉的客观要求。此次最高会同四个部门联合出台《意见》,只是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系统工程中的一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提高医药保障水平和质量,才能从根本上好医患双方的权益,理顺医患关系。在此过程中,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医务工作者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在此,我们呼吁,医患双方应当相互信任,即便产生了医疗纠纷,也应当解决,不能动辄诉诸。只有医患双方相互尊重、相互体谅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才能得到充分,医药卫生事业才能取得长足进步。

  谢谢大家!

  下面请最高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马岩公布四起典型案例。

  [马岩]:案例1,王英生故意案——因怀疑治疗不当医生,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英生,男,汉族,1950年12月24日出生,退休职工。

  2012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英生因患脑血栓病到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医,该院针灸科主任医师康红千(被害人,女,殁年46岁)为其进行针灸治疗。王英生接受治疗后自感病痛没有缓解,反而有所加重,认为系康红千针灸所致,产生报复。同年11月29日13时许,王英生携带斧子到该院二楼康红千所在的针灸十四诊室,持斧子朝康红千的头面部猛砍数下,致康红千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王英生作案后从该诊室窗户跳下,受伤倒地,后被当场抓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一审,天津市高级二审。最高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英生故意非法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罪。王英生怀疑其病症未缓解系医生治疗不当所致,报复,持斧闯入医院诊治医生,犯罪手段,情节恶劣,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英生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王英生已于2014年4月22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2,王运生故意案——因不满治疗效果主治医生,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运生,男,汉族,1987年9月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王运生因患肺结核病,于2011年7月27日至8月23日在湖南省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南院)住院治疗,入院时由十二病区主任陈文明接诊,后由陈妤娜(被害人,女,殁年33岁)担任主治医生。住院期间,王运生对治疗效果不满,多次与陈妤娜发生争执。出院后,王运生发现病情恶化,认为系陈妤娜在治疗过程中停药、换药、减药所致,由此产生怨恨,决意报复陈妤娜或陈文明。为此,王运生先后两次从其打工地广东省来到衡阳市伺机报复,但均因故未能实施。2012年4月28日14时许,王运生携带事先准备的折叠刀来到该医院,戴上口罩进入第十二病区,见陈妤娜独自在医生办公室,遂持刀捅刺陈背部。陈妤娜被刺后起身跑向办公室门口并跌倒在地,王运生又上前朝陈的颈部、、背部等处捅刺20余刀,致陈妤娜颈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一审,湖南省高级二审。最高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运生故意非法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罪。王运生因对住院期间的治疗效果不满,报复,持刀捅刺主治医生20余刀致人死亡,犯罪手段,情节恶劣,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运生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王运生已于2014年4月21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3,东故意案——因不满医生转院医生致轻伤。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东,男,汉族,1968年7月3日出生,无业。

  2012年12月3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东因头部受伤,到丹东市中医院就诊。东对接诊医生宋峰(被害人,男,时年46岁)称自己可能颅骨骨折,宋峰东去其他医院治疗。东对宋峰其转院治疗不满,离开十几分钟后返回,拽掉宋峰的眼镜,用头撞击宋峰的口、鼻处,并对宋峰进行,致宋峰2颗牙齿折断,鼻骨线形骨折,构成轻伤。

  (二)裁判结果

  丹东市振兴区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东故意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罪。东就诊时因对医生提出的转院治疗不满,将医生打致轻伤,应依法惩处。鉴于东当庭自愿,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上述判决刑事部分已于2013年12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4,卞井奎等寻衅滋事案——就诊时随意医生、任意毁损财物,情节恶劣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卞井奎,男,汉族,1992年9月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卞龙,男,汉族,1986年9月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刘浩,男,汉族,1982年10月1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王阜南,男,汉族,1984年1月6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宋孝猛,男,汉族,1985年4月18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姜玉,男,汉族,1985年4月3日出生,农民。

  2013年11月9日晚,被告人卞井奎、卞龙、刘浩、王阜南、宋孝猛、姜玉一起饮酒。当日23时许,卞井奎在其他5人陪同下到浙江省宁波市第七医院治疗手伤。卞井奎等6人因违反就医流程要求拍片,被该院放射科值班医生王成伟、秦鹏程,遂并踹门进入放射科办公室王成伟、秦鹏程,致王成伟头部、右上肢损伤,秦鹏程右耳、面部、口唇皮肤裂伤,二人伤情均构成轻微伤。卞井奎等6人还造成放射科办公室内医用显示器、榉木门和2把木凳,价值共计人民币4167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一审,宁波市中级二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卞井奎、卞龙、刘浩、王阜南、宋孝猛、姜玉酒后在医院、随意值班医生,致2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造成损失416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卞井奎、卞龙、刘浩、宋孝猛、姜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应依法从轻处罚;上述5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卞井奎、王阜南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对被告人宋孝猛、姜玉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对被告人卞龙、刘浩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上述裁判已于2014年4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

  谢谢大家。

  [孙军工]:我们向大家通报的情况就是这些。下面看看各位有哪些感兴趣的话题可以做交流。

  [健康报记者]:我在采访过程当中也经历过很多起比较惨烈的医件和医患纠纷,最近也在做这方面选题,了解到中国医师协会统计仅今年二月就发生十余起医患纠纷案件,请问马岩庭长,在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正常医疗秩序方面,将如何发挥职能作用?主要有哪些工作举措?谢谢。

  [马岩]:医疗卫生事业建设是实现人民群众病有所医,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社会建设工程。良好的医疗秩序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体现,也是增进人民福祉的客观要求。作为司法机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是的职责所在。

  在发挥职能作用方面,要着重、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依法惩处涉医犯为,遏制涉医违法犯罪多发态势。对采取手段杀医、伤医以及严重医疗秩序的犯罪,要依法从处。对其中主观恶性深、人身性大的被告人,在法律幅度内该的要依法;对极其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的,要依法适用死刑。

  二是要司法利民便民,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对起诉到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受理。要加强诉讼指导,强化对义务、举证责任、诉讼风险等事项的告知工作。要在依法及时裁判的同时,切实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加强法律释明、裁判文书以及判后释疑等工作,为群众诉讼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

  三是要充分发挥在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与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的对接、联系和沟通,最大限度把医疗纠纷、医患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处置在初始阶段。我们注意到,在这个方面,各地法院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如,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于2011年在南昌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派驻巡回法庭,采取“提前介入、诉调结合”的方式,妥善化解了大量医疗纠纷,实现了与相关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的有效对接和优势互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今年3月19日,江西省委同志专门到这个巡回法庭进行调研,对巡回法庭的工作给与了充分肯定。刚刚与国家卫生计生委郭局长也进行了沟通,我们相关部门已经在联动解决化解医疗纠纷、正常医疗秩序问题上做出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今后,最高作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将继续加大力度,监督、指导地方各级加强涉医案件审判工作。各级在审理涉医相关案件时,可以通过发布审判信息、庭审直播、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医疗秩序的良好氛围,做到有所作为。

  [中国日报记者]:近年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郭燕红]:谢谢你的提问,作为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卫生系统在和谐医疗秩序做了哪些工作。医院平安,医患和谐,是人民群众和医护人员的共同愿望。

  2007年,按照全国平安建设的总体要求,卫生系统深入开展“平安医院”活动,以此为平台,正常医疗秩序,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完善医疗纠纷调处机制和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着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综合治理格局。在部级层面,成立了中央综治办、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等11个部门组成的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部门联动机制。

  二是加强警医联动,正常医疗秩序。和我委联合印发了一系列文件,完善警医联动机制,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对突发和事件的预警、应对和处置能力,正常医疗秩序。

  三是建立医疗纠纷调处机制和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我委会同司法部,将人民调解作为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的主要模式,不断完善组织管理、运行保障、队伍建设。目前,全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达到2925个,基本实现了省级、地市级全覆盖,2013年共受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案件5万3千余件,调解成功率达80%以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有力推动了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担作用,形成了第三方赔付机制。2013年,全国共有6000余个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参加了医疗责任险,占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总数的60%。

  四是加业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近年来,医疗卫生系统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优化服务流程,加风建设,增进医患沟通,注重人文关怀。同时,规范医疗投诉管理,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建立与人民调解组织的对接机制,从源头上减少医疗纠纷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去年12月20日,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工作小组启动了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惩处侵害医患人身安全、正常医疗秩序违法犯罪活动。下一步,我们将一手抓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医疗秩序;一手抓医疗纠纷预防和妥善处理。既立足当前,深入开展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保持对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又着眼长远,不断完善相关法制建设,巩固和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和医疗责任险第三方赔付等机制,医患双方的权益。

  [财新传媒记者]:第一个问题,马庭长,如果医患双方有纠纷的话,应该如何举证?在此过程中可能需要做相关鉴定,社会上有些议论,相关鉴定工作是由医学会组织的,怎么样鉴定的中立性?

  第二个问题,问一下郭司长,刚才您提到医疗责任险,您提到有六千多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了这个工作,其实以前也推过医责险,深圳最近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强制普遍推医责险,我想请教一下您对医责险发展是怎样的看法。是不是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做出强制性普遍的要求每位医生都上医责险,有没有这样的政策考虑?谢谢。

  [马岩]:我先来回答一下第一个问题。刚才记者提到举证责任问题以及有关鉴定的问题,都涉及到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具体问题。一、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有个变化的过程。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关系及不存在医疗承担举证责任。这实际上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关于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再适用上述司释。二、关于鉴定的问题。实践中,关于医疗事故鉴定可能同时存在两种方式,一是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二是由司法鉴定机构所做的学鉴定。之所以可能同时出现两种方式,是因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方式与一般的类鉴定有很大区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也不都属于类鉴定。据我了解,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修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对此问题也在做进一步研究。我相信,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有关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

  [郭燕红]:我来回答记者有关医疗责任保险的一些问题。医疗服务是具有高技术、高风险的这样一项专业工作,应该说对于医疗责任保险国际上有很多比较好的做法,有的做法也比较成熟。在2007年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保监会曾经下发通知,推进医疗责任保险。所以随着医疗事业的不断发展,应该说对于医疗责任保险各地都做了普遍的探索。有的地方在探索过程当中形成了非常好的可借鉴的经验,比如说像天津专门发布了的地方规章,在的地方规章当中对医责险,特别是公立医院参加医责险,做出了。宁波、江西的地方立法,在医疗责任保险的加入、参加和定型已经在地方的法律制度上做了一些安排。近期我们正在跟保监会进行调研,在充分调研和吸纳地方做法过程当中,将对医疗责任保险的推进形成一个顶层设计和制度框架。谢谢。

  [日报]:马庭长,刚才您公布的四起涉医犯罪案件中的王英生和王运生,都是因为对医疗结果不满医生。我想问一下,在这两起案件中被害医生是否存在?在审理案件中是如何把握刑事政策的?

  [马岩]:记者提出的两个问题,一个是涉及到刚才公布的湖南王运生杀医案和天津王英生杀医案中,被害医生是否有。第二个问题是在审理案件中对刑事政策怎么把握。

  我首先回答你第二个问题,其实刚才新闻发言人已经提到了。杀医、伤医案件多造成严重后果,属于严重刑事犯罪。对于此类犯罪案件,始终依法予以。如,对于猜忌、犯意,以手段或医务人员的被告人,要在法律的幅度内从处,对其中极其严重的依法判处死刑。今天公布的发生在天津和湖南的两起杀医案件,被告人王英生、王运生均属极其严重,最高均依法核准了死刑。

  除杀医、伤医案件,司法实践中,对于为了满足自身利益、不听劝阻,纠集他人在医疗机构内灵堂、违规停尸甚至打砸医院,严重医疗秩序,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从处;对于他人杀医、伤医,或以受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则寻衅滋事、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职业“医闹”,也要不贷。

  当然,对于涉医犯罪案件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或者犯罪情节较轻,且被告人、的,法院在决定具体适用的刑罚时,也会依照法律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充分予以考虑。

  关于第一个问题,湖南王运生杀医案、天津王英生杀医案均经历了中级一审、高级二审和最高死刑复核程序。在审理这两个案件期间,本着慎重、负责的态度,严格审核相关,并就案件所涉相关医疗问题专门咨询了权威医学专家和的意见。这两起案件的在案均,两名被害医生对被告人的医治方案是合理的,符合医疗法律法规及医疗常规,两名被害医生治疗过程中均不存在。

  湖南、天津杀医案被告人都已,受到了法律的。但对医患双方来说,这无疑都是一场悲剧,在这场医患冲突中没有任何一方是赢家,对被告人、被害人、双方的家庭、对社会都是悲剧。医患双方本来有着共同的目标,应当相互信任,并肩与疾病作战,疾病是医患双方共同的敌人,即便是发生了矛盾纠纷,患者也应当选择投诉、调解、诉讼等适当渠道表达,而绝不能动辄出拳头、动刀子诉诸。如果医务工作者没有一个良好的执业,甚至连自己的生命安全都不能得到保障,当行医成为一件战战兢兢、非常的事情的时候,医生还怎么能够全神贯注于对患者疾病的治疗?长此以往,医患双方信任缺失,医患关系愈加紧张,最终损害的还是包括每一个患者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当然,医疗行业专业性极强,医患之间可能会存在着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医患之间良好的沟通非常必要。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提高沟通效果,畅通投诉渠道,切实改善人民群众就医感受。同时,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患矛盾和纠纷的排查,注重患者情绪疏导,防止矛盾,酿成恶性事故。

  [中央人民记者]:我的问题是在刚才介绍过程中提到意见中最主要的部分,就是明确了六类涉医犯罪的违法犯为,在制定意见过程中明确这六项内容是什么样的考虑?还有一个问题,刚才庭长也介绍了,希望能够有更多的投诉渠道,切实改善患者就医的感受。我想请卫计委负责人介绍一下目前我们在这方面做了哪些工作,谢谢。

  [郭燕红]:由我先回答在改善老百姓就医感受方面卫计委所做的工作。在医疗服务当中质量和安全是核心问题。近几年在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方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发了一系列相关的规范、要求、规章,来规范医务人员的职业行为。同时通过加强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过程当中的质量和安全,这是我们最为核心的内容。在改善人民群众就医感受方面,这几年通过加大投入,改善医院,加强科学管理,在优化就医服务流程方面也做了不少的举措,比如说预约诊疗,很多医院在就医流程方面都以病人为中心做了很大改善。

  第二个方面的工作,我们国家幅员辽阔,医疗机构以及不同地区间医院之间的差异还是存在的。这几年我们通过城乡对口支援,大医院对基层医院进行帮扶,提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力争实现医疗质量同质化。近几年加强县医院的建设,充分利用对口机制作用,来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特别是县医院的能力,让我们的人民群众能够不出县就能够在本地得到良好的服务,来为老百姓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人民群众的就医改善方面,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是我们工作的旨。

  [马岩]:《意见》了依法处罚六类涉医违法犯为的法律依据。近年来,浙江、湖南、天津、等一些地方相继发生杀医、伤医案件,严重医疗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正常医疗秩序,最高法院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意见》。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决定在《意见》中把这几类比较突出的涉医违法犯为的处罚依据予以明确。这样,我们的司法机关、机关在处罚打击相应的违法犯为时,法律依据就会更明确、更清楚、更富有操作性。我们虽然明确了六类涉医违法犯为的处罚依据,但是惩罚本身不是目的,也不是治本之策。《意见》在强调依法惩处的同时,还强调要标本兼治,注重采取多种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特别是一旦发生矛盾纠纷,要畅通患者的救济渠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患者运用投诉、调解、诉讼等多种方式,及时化解医患矛盾,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我们相信,最高法院会同四家单位联合出台的这一《意见》的有效贯彻执行,将进一步推动全国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开展,为广大患者和医务人员营造良好的医疗。谢谢。

  [孙军工]:问答环节进行到这,感谢记者们的参与,感谢两位嘉宾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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