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区法制办公室和广西区卫生厅在南宁联合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广西区法制办副主任潘东就《办法》制定的有关情况及《办法》的主要内容作了说明,广西区卫生厅副厅长就宣传贯彻《办法》发表了讲话。广西区卫生厅新闻办主任、办公室副主任黎甲文主持会议。广西区有关区直单位有关负责人和主要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办法》于2012年10月25日由广西区人民马飚签发第78号令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对推动广西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健全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和运送管理制度,规范医疗废物的应急管理机制,防止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发挥了重要的意义。这次,广西区人民颁布的《办法》,共6章28条,具体包括总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医疗废物的管理、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的应急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主要规范的内容有:一是强化了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办法》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作了几个方面的细化:(1)强化的建设主体责任。县以上人民负责筹措资金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将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推进医疗废物处置产业化运营,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2)明确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要求。设区的市、县(市)应当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设施的处置能力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需要相适应,并按照规划合理布局,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相衔接。(3)明确设施建设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当采用先进实用、成熟可靠的技术,达到和卫生标准、技术规范要求。采用工艺落后、不能安全和存在二次污染隐患的设施或者方法处置医疗废物。二是明确了对医疗废物的源头管理。其中《办法》了几项制度:(1)分类管理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对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分类收集、暂时贮存和运送。将医疗废物与其他废物、生活垃圾混装。(2)专人收集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收集医疗废物,每天不少于一次。(3)暂时贮存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4)委托处置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协议,并按协议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用。三是加强了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管理。《办法》着重了三项制度:(1)资质管理制度。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取得废物经营许可证,方能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2)运营管理制度。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遵守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时度和停运预先报告制度,不得单方擅自停止处置医疗废物;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处置信息管理制度,以及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检修、保养和检测、评价制度。(3)法律责任制度。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处置医疗废物,不报、虚报、瞒报医疗废物处置信息和擅自单方停止处理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本办法予以处罚。四是健全了对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的应急处置制度。《办法》参考外省做法作了几个方面的:(1)对属于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的几种情形作出;(2)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和行政部门的职责。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和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和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处置与调查处理。(3)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中发生道交通事故等意外情况,导致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的应急处理措施作出特别。(4)对流失、泄漏、扩散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感染性医疗废物的,必须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处理。随后就如何学习和贯彻执行《办法》,新闻发布会上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是统一思想,认清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二是加强领导,扎实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其中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办法》,组织《办法》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规范管理,加强与环保行政部门、集中处置单位等的协调和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医疗废物管理中的相关问题;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办法》,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监督力度,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重点、有步骤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是抓住契机,大力推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其中特别要求:(1)扎实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工作;(2)加大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的建设力度;(3)严格落实医疗废物回收登记制度;(4)按将医疗废物交集中处置单位处置;(5)要加强采供血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6)建立应急处置预案。(广西区法制办党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