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频道全市二级以上医院须全面签订医患双方不收不送“红包”协议,并通过患者满意度调查、出院患者回访等加强对收受“红包”行为的监控。12月22日从市卫生计生委了解到,天津市通过深入贯彻实施“九不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纠正医疗服务中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除不准收受患者“红包”外,“九不准”还包括不准开单提成、违规收费、收受回扣,并要求医疗机构通过开展处方点评和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抗菌药物治理等措施推进阳光用药。
市卫生计生委要求全市卫生行业将落实“九不准”作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纠正“四风”突出问题的具体措施和行业纪律,坚持以人为本、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预防的方针,以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卫生热点、难点和突出问题为重点,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提高医务人员素质和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为抓手,切实纠正医疗服务中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与落实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天津市卫生行业“五要五不准”服务承诺相结合,践行医疗卫生职业精神,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良好医德医风,提升行业社会形象,坚决纠正违反“九不准”的行为,为全市卫生体制改革提供坚强的保证。
据了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须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九不准”问题举报受理工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设立举报箱,公布有关规章制度,需要调查核实的,必须及时组织调查,不得延误。凡是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一经查实,一律严格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对申请医院评审的医院不予受理,对正在评审的医院暂停评审,对已经取得相应等级的医院给予降低级别或等次等处理;对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对违反“九不准”的医师一律认定为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当年不予晋升上一级职称;在学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的一律予以免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吊销执业证书的医疗卫生人员,在全行业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对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的医疗卫生人员,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全市进行通报。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严禁医疗机构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
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医疗卫生机构要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药品、医用设备、耗材、试剂等采购、供应关键环节的监管,建立轮岗交流制度。
(八)不准收受回扣
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严禁医疗卫生人员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拒收“红包”的治理制度,形成医院有拒收“红包”的警示标识、退“红包”的渠道、收受红包的投诉和奖惩机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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