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从省卫生计生委了解到,修订后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已开始实施,省卫生计生委将据此对医疗行业的商业贿赂进行重拳治理,并建立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一旦列入不良记录,商家将遭到严厉惩罚。对1次列入我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全省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列入其他省(市、区)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在我省范围内组织招标采购时应对该企业的产品作减分处理。
对5年内两次及以上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办法》实施后,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必须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列明企业指定销售代表姓名,以及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后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条款。
同时,《办法》,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按照《药品管理法》的相关给予处分,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省卫生计生委将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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