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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医疗器械究竟怎么审查?规范发布实施!

作者:小美 来源:未知 日期:2018-12-22 8:46:13 人气:
导读:国产医疗器械最大的优势是成本优势。而随着分级诊疗政策的逐步完善和落地,基层医疗机构对医疗设备的需求出现井喷式增长。同时,随着医院预算管理的精细化,当需…

  国产医疗器械最大的优势是成本优势。而随着分级诊疗政策的逐步完善和落地,基层医疗机构对医疗设备的需求出现井喷式增长。同时,随着医院预算管理的精细化,当需要“更新换代”与“填补缺口”时,医院也倾向于采购性价比更高的国产设备,为国产医疗器械带来了需求侧的红利。但更根本的原因是,企业通过正确的市场战略、持续的自主研发、恰当的海外并购带来自身实力的提升。那么,创新医疗器械究竟是怎么审查?

  2018年11月29日,器审中心发布《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审查操作规范的通告(2018年第11号)》,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工作,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以下是通告内容:

  第一条 根据《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相关要求,为推进创新医疗器械的审查工作,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工作的科学、、公开、公平,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审查系指依据《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相关要求,对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以下简称“创新申请”)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的过程。

  第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立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查办”),审查办由中心副主任牵头负责,包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注册处负责人,中心各审评部主要负责人,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和中国生物材料学会(以下均简称“学会”)相关负责人等。

  第五条 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以专家审查为主,专家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人数一般为5-7人,专家从事的研究领域应与申报产品相匹配。

  第六条 专家组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结论分为同意或不同意。专家组按专业领域提出个人审查意见,专家组组长综合意见后形成综合审查意见。对于有的专家个人意见可予以保留。

  第七条 专家审查结论为同意的,专家组同时确认其创新点及临床应用价值,相关审评部对产品名称及管理类别进行初步判断。

  第八条 参与审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不得泄露审查专家名单或产品技术资料等。审查结论未正式公布前不得泄露。

  第九条 专家组专业及人数需求由中心和学会联合确定,参会专家通过中心专家管理系统随机盲选形成。

  二、在本专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情况及发展趋势,在本行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和,一般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在被审查产品相同领域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任职(含顾问)或从事被审查产品相关医疗器械研究开发有偿咨询事务;

  第十 对于意见及申请人提出回避的专家,综合业务处创新医疗器械审查组(以下简称“创新审查组”)核实后酌情予以回避。

  第十六条 创新申请正式受理后,综合业务处受理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与电子文档转入创新审查组。创新审查组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分发至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及学会。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收到申请资料5个工作日内进行,填写《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意见单》(附件1)(以下简称“意见单”),提出所需专家专业及人数需求。必要时,可会同相关审评部。完成后,将意见单转相关学会。

  第十八条 对于中发现申请资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办可提出不同意的审查,直接提交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前次审查意见已明确指出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非国内首创,且再次申报时产品设计未发生改变的。

  第十九条 学会收到意见单后,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会议形式包括视频会议和非视频会议),填写《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专家会申请表》(附件2),经创新审查组负责人复核、综合业务处负责人签发后,交专家咨询组选取参会专家。

  第二十条 专家随机盲选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未成会的,可视情况重新确定会议日期或由学会推荐参会专家。

  第二十一条 学会推荐专家时,应填写《专家选取表》(附件3),经创新审查组负责人复核,综合业务处负责人签发后,联系专家并发送会议通知(附件4)及收取回执。

  第二十 拟召开视频会议的,原则上应于会议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与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系确认会议事项,同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审查会开始前,由学会会议要求、会议纪律。参会专家于会议现场签署《专家承诺书》(附件5)。参会专家未按相关要求提出回避的,所涉及项目的专家审查意见不予认可。

  第二十六条 专家审查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项目负责人在审查前向参会专家介绍审查要求并汇报情况。专家提出专业意见,填写《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专家意见表》(附件6),项目负责人协助专家组组长形成审查综合意见(附件7)。

  第二十七条 审查会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填写《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专家评价表》(附件8),于2个工作日内交至专家咨询组。

  第二十九条 审查办于专家审查会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召开办公会,办公会由审查办负责人主持,对审查、专家审查意见、产品名称和管理类别进行确认。

  第三十条 对于审查结论为“同意”的,创新审查组于办公会结束2个工作日内报综合业务处负责人审核,经签发人签发后在中心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创新审查组在公示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报告。

  一、任何机构或个人对公示拟同意按《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进行特别审查的产品持不同意见的;

  第三十二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对拟同意按《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进行审查产品公示存在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内容仅限原申请事项及原申请资料,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原则上应为经提出方签章的书面文件。

  第三十四条 创新审查组接到申请后,填写《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处理流程单》(附件9),审核内容如涉及技术性内容的,于5个工作日内转至学会,学会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研究,并书面提出回复意见;如不涉及技术性内容的,直接提交办公会研究。

  第三十五条 申请需经办公会集体研究后形成处理意见。创新审查组在形成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提出方。

  第三十七条 所申请创新医疗器械的管理属性存在疑问的,申请人应先进行属性界定后再提出申请。审查过程中如发现管理属性存在疑问的,按不同意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进行审查处理。

  天天向上 蒋梦婕本文由来源于财鼎国际(http://cdgw.hengpunai.cn:27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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