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滕州市中医医院、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因对患者病情关注不够,疾病的严重性亦认识不足,
患者亲属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一审判决后滕州市中医医院、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不符判决提起上诉,枣庄市中级认定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被上诉人的亲属孟X宇因身体不适在上诉人滕州中医医院及滕州人民医院先后住院治疗,孟X宇与两上诉人之间存在诊疗关系的事实。
经司法鉴定,因上诉人滕州中医医院对孟X宇病情关注不够,没意识到其疾病严重性,未能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进行处理检查,孟冠宇后转入滕州人民医院,滕州人民医院在接诊后对该患者疾病的严重性亦认识不足,未及时予以明确诊断,进而未能有效治疗,延误了病情,使患者了的机会,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上诉人滕州中医医院及滕州人民医院对孟冠宇的诊疗行为有,与孟X宇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关系,原因力为同等因素(两医方各承担50%责任)。被上诉人其支出的全部医疗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50%,一审法院酌情判定两上诉人分担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该医疗费用不应由医院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鉴定费用,本院认为,判令损害与医院是否有、是否有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均需要鉴定查明,鉴定意见为两上诉人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关系,故一审综合全案情况酌情判令鉴定费由两上诉人全部承担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损害抚慰金,本院认为,金木水火土命查询表根据最高关于确定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相关,在审理损害赔偿案件时,综合考虑人损害程度、侵权人程度、侵权的具体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以及滕州市中医医院、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程度,在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因侵权而承担损害抚慰金的限额范围内判决其承担的数额符律,本院予以支持。两上诉人主张该项判赔明显过高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出具相关鉴定结论,认为医方滕州中医医院及滕州人民医院对孟X宇的诊疗行为有,与孟X宇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关系,原因力为同等因素(两医方各承担50%责任)。
孟X宇患有糖尿病且未正规诊治,血糖控制不佳,免疫功能低下,极易发生感染及发生重症化,病情进展快,临床治疗难度大,且其肝脓肿体积大,存在破裂的风险,均为治疗的不利因素,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孟冠宇自身因素存有50%责任。
原、被告对鉴定结论均无,对该鉴定结论本院作为有效予以采信。被告滕州中医医院及滕州人民医院对孟X宇死亡的后果均承担25%的比例。
3、被告滕州市中医医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11645元、丧葬费12659.88元;(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329元,赔偿20年,42329×20×50%=423290元)(丧葬费,2020年度丧葬费标准为50639.5元,50639.5×50%=25319.75元)
7、被告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11645元、丧葬费12659.88元;(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329元,赔偿20年,42329×20×50%=423290元)(丧葬费,2020年度丧葬费标准为50639.5元,50639.5×50%=25319.75元)
9、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内容均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9840元,由三原告负担700元,二被告负担9140元;鉴定费17400元,由二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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